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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謝奇軒
被告
詮薪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白光豪
被告
廖沛蓁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8 月15日民事判

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判決如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90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6%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90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6%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上開本金及利息外,尚請求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違約金,本院既准原告請求,本應就上開違約金部分予以裁判,竟漏未裁判,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之脫漏情事,爰依職權予以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09,006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26%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利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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