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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利城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任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鴻昌住所或居所,

且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詢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之使用者資

料,該門號用戶名稱並非被告,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7月23日法大字第114098305號書函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特定

原告起訴之被告,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具狀補正被告真實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送達被 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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