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靖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瑞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