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 原告
- 皇佳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敏倫
- 被告
- 游添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8,493元(計算式如附表,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0萬元) 1 利息 750萬元 114年4月20日 114年7月16日 (88/365) 6% 10萬8,493.15元 小計 10萬8,493.15元 合計 760萬8,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