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郭勁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彥 送達代收人 巫念衡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一綺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第43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超過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 ,另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63至71頁),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應給付627萬元,並依法聲請本見改用通常 程序審理,堪認本件確實案情繁雜,被告即反訴原告聲請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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