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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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