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王俊傑、陳舜智
- 原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 告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 年度中補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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