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楊雅婷、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楊基振、號2樓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 被 告 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 之3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住同上 居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0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3時23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游欣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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