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芳鎮、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芳鎮、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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