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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吳俊螢

上訴人
即原告
宋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芳鎮、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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