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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林挺秀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黃龍泉
原告
林光雄
原告
林莊美枝
原告
黃于珊
原告
黃浚綱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告
許宏源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告
爭鋒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爭鋒運通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爭鋒通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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