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08號
- 原告
- 林廖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忠晏律師
- 被告
- 許志明
(現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2點,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暨占用前開標的之地上物及其面積大小等事實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說明本件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並一併考量是否據此聲請調查證據,以測量占用該等標的之地上物面積大小,另應就上開標的是否為未辦保存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建物一併陳報,並提供繕本一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