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 原告
- 吳啟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潔瑞清潔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潔瑞清潔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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