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林柏男、林義雄
- 原告蔡伯宗
- 被告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72號原 告 蔡伯宗 被 告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男 被 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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