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04號
- 原告
-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翰
- 被告
-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施清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4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