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70號
- 原告
- 億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逸文
- 訴訟代理人
- 馮曼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生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依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上開訴訟代理人並未陳明是否具律師資格,請訴訟代理人於7日內具狀陳明是否具有律師資格、如無律師資格時,請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3項之規定,陳報認有為訴訟代理人資格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准許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