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7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億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逸文
訴訟代理人
馮曼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生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依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上開訴訟代理人並未陳明是否具律師資格,請訴訟代理人於7日內具狀陳明是否具有律師資格、如無律師資格時,請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3項之規定,陳報認有為訴訟代理人資格之事由,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准許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