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710號
- 原告
-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瑞美
- 訴訟代理人
- 郭德進律師
- 被告
- 漢可威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瑞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同年月9日提出民事答辯狀,尚未經原告表示意見。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