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7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馬偲褕即馬玟筠
訴訟代理人
馬炳榮
被告
于馨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9日14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途經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4段近中工三路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碰撞訴外人王愛娟所有由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號AHJ-021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身體受傷,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受有1、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東勢區農會附設農民醫院(下稱東勢農會附醫)急診醫療費用350元、診斷證明書費用150元〉。2、車輛修理費10萬元(內含零件費用134,966、工資27,175元)。3、製作筆錄人工費及車資4,000元〈(1,556+988)×2〉。4、申請初判表人工費及車資2,000元〈(556+988)×2〉。5、車損鑑定費3,000元。6、調解人工費及車資6,000元〈(1,556+988)×3〉。7、律師費1萬元,合計125,500元之損害。為此,原告爰依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就原告上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2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車損照片、鈑噴估價單、東勢農會附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37頁),並經本院調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9至9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承上㈠所述,本件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4段近中工三路時,因看導航設備,未注意車前狀況急,不慎自後碰撞停等紅燈由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致原告受有上述損害,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項目、金額,逐項論述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受傷支出醫療費用共計5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東勢農會附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3至37頁),被告對此不為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共5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2、車損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系爭車輛受有修繕費及殘值之損害共計10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估價單、認證中古車參考價資料、系爭車輛保養紀錄、債權讓與讓與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7至32、117至157、173至177頁)。惟按民法第297條第1項固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惟該項所稱之「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者,係指相對之效力而言,亦即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就債權之讓與,如未通知債務人,僅對債務人不生效力而已,其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所為之債權讓與初不因之受影響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自承系爭車輛並未鑑定,僅有維修紀錄等語,而系爭車輛所有人王愛娟雖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然原告並未提出其已將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是依上開實務見解,該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被告並未生效,原告尚非被告之債權人,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3、製作筆錄人工費及車資部分:按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如可認為係因他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即加害行為與損害賠償範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均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4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分隊二次製作筆錄,支出人工費及交通費4,000元〈(1,556+988)×2〉等情,固據原告提出112年度所得扣繳憑單、Google路線圖為證 (本院卷第159至167頁),惟此乃屬其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本,而非侵權行為本身所生之直接損害,非因車禍而增加之必要支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4、申請初步分析研判判表人工費及車資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分隊申領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支出人工費及交通費2,000元(1,556+988)等情,固據原告提出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為證(本院卷第23至25頁),惟承上3、所述,惟此乃屬其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本,而非侵權行為本身所生之直接損害,非因車禍而增加之必要支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5、車損鑑定費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輛受損支出鑑定費3,000元等情,固據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估價單、認證中古車參考價資料、系爭車輛保養紀錄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7至32、117至157頁),應堪採信。惟上開鑑價費用係原告於起訴前,為蒐集對己有利之證據資料而單方委託進行,並非本院依民事訴訟法所指定之鑑定程序。訴訟當事人如認有必要,固得於訴訟前自行委託專業單位作成報告,作為訴訟策略之依據,惟該等費用性質上實屬原告準備提起訴訟所生之支出,乃屬其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本,而非侵權行為本身所生之直接損害。況原告自承系爭車輛並未送鑑定(本院卷第195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6、調解人工費及車資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至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三次調解,支出人工費及交通費6,000元〈(1,556+988)×3〉等情,固據原告提出調解通知書為證 (本院卷第39至41頁),惟承上3、所述,惟此乃屬其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本,而非侵權行為本身所生之直接損害,非因車禍而增加之必要支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7、律師費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委請事務所撰寫刑事傷害告訴狀,支出律師費1萬元等情,,固據原告提出調解通知書為證 (本院卷第43頁),惟承上3、所述,惟此乃屬其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本,而非侵權行為本身所生之直接損害,非因車禍而增加之必要支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8、綜上,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總額為500元。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4年11月18日公示送達被告(本院卷第109至111頁,依法於114年12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被告自該時已受催告仍未給付,依上開規定,應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元及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毋庸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