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
- 原告
- 陳琳
- 訴訟代理人
- 張順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梓詮律師
- 被告
- 劉金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抗辯之使用借貸部分是否存在及消滅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關於被告抗辯之使用借貸部分是否存在及消滅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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