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923號
- 原告
- 歐韋慶
- 被告
- 林岳漢
- 代理人
- 張正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第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住○○市○區○○○街00號十樓2」,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車禍係發生在彰化縣福興鄉,被告於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製作筆錄時所陳述之「戶籍地/現居地地址」為「嘉義市○區○○○街00號10樓2/戶籍地同現住地」,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查,且經本院職權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58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03號案卷查明無誤。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