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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9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上訴人
被告
至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毓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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