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楊忠城

  • 當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10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黃榆婷 被 告 張秀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苗栗縣○○鄉○○村○○000號,並非在本院轄區 。又原告指稱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遭發布通緝,故其究竟有無涉嫌詐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行為,以及其實際之行為地等,均屬不明,無法認定本院具有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賴亮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