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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 原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麗金沈明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162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陳麗金 沈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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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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