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278號

返還投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葉建良 住○○市○○區○○○道0段000號00樓 A0
被告
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停車場營運可穩定分潤」為前提,招募投資人參與停車場收益分配,原告基於對被告應提供每月正常營運報表、分潤明細及固定撥款機制之信賴,遂於民國114月21日與被告簽訂投資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投資新臺幣(下同)15萬元,惟被告於投資期間,未依約定提供正式財務報表及分潤計算明細,亦未建立可供原告查核之固定結算與撥款制度,僅以通訊軟體以「預計下週撥款」等不具體語意回應,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主要給付義務,且未提供完整收益計畫資料,導致原告完全無法掌握投資盈虧及風險評估依據,爰先一部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投資契約書、存證信函、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投資契約之法律關係,先一部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