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林恩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5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簡字第45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5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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