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張勝華、黃琇梅

  • 當事人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張兆昇張士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原 告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忠諺 被 告 張兆昇 張士宏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 黃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原告係以被告張兆昇、張士宏2人有共同侵權行為而提 起本件訴訟,並主張被告張兆昇、張士宏2人應連帶賠償原 告等語。然查,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事故車輛當時係由被告張士宏駕駛,其如有過失,應負過失責任,或無疑義。然原告與被告張兆昇,依卷內資料所示應係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則其與被告張士宏間之法律關係,原告對該二人之請求權基礎,容有經本院闡明後再行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蕭榮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