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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忠諺
被告
張兆昇
被告
張士宏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

黃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原告係以被告張兆昇、張士宏2人有共同侵權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並主張被告張兆昇、張士宏2人應連帶賠償原告等語。然查,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事故車輛當時係由被告張士宏駕駛,其如有過失,應負過失責任,或無疑義。然原告與被告張兆昇,依卷內資料所示應係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則其與被告張士宏間之法律關係,原告對該二人之請求權基礎,容有經本院闡明後再行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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