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林俊廷、張勝華、黃琇梅
- 當事人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張士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原 告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忠諺 被 告 張士宏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已於114年9月5日死亡) 黃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勝華業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9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張勝華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4日內陳報就被告張勝華部分是否仍須訴訟,如無須訴訟請斟酌是否撤回被告張勝華部分,如仍須訴訟,請提出被告張勝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過院,並請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是否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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