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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忠諺
被告
張士宏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已於114年9月5日死亡)

黃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勝華業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9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張勝華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4日內陳報就被告張勝華部分是否仍須訴訟,如無須訴訟請斟酌是否撤回被告張勝華部分,如仍須訴訟,請提出被告張勝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過院,並請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是否更正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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