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 原告
-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廷
- 訴訟代理人
- 楊忠諺
- 被告
- 張士宏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華(已於114年9月5日死亡)
黃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勝華業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9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張勝華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4日內陳報就被告張勝華部分是否仍須訴訟,如無須訴訟請斟酌是否撤回被告張勝華部分,如仍須訴訟,請提出被告張勝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過院,並請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是否更正聲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