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7號
- 原告
- 家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維政
- 被告
- 穡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惠真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於同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