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 原告
-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丁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齊
- 被告
-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36萬163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到院。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