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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齊
被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36萬163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到院。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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