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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張丁祥、許金麗

  • 原告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原 告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齊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36萬163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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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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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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