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雷鈞崴
- 法定代理人吳駿騰
- 原告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法人
- 被告美客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錢 燕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