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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雷鈞崴

原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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