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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