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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修繕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張興婕
訴訟代理人
張思恩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容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6之11樓房屋內,就漏水部分,施行修復行為,由於原告未記載系爭房屋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以致於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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