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林添龍
- 原告信竑機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冠龍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恩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