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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宸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頡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桂羚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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