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
- 原告
- 李粵堅
- 訴訟代理人
- 林弘欣
- 被告
- 錦聖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建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36,742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6,192元) 1 利息 3萬6,192元 113年10月24日 114年2月11日 (111/365) 5% 550.32元 小計 550.32元 合計 3萬6,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