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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范塏暘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文希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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