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44號
- 原告
-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蓮
- 訴訟代理人
- 張峰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