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丁兆嘉
- 原告梁忠義
- 被告誼榕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梁忠義 被 告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31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3月25日 (8/365) 6% 1,315.07元 小計 1,315.07元 合計 100萬1,315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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