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陳文智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錫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淑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