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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林民正、莊孟哲

  • 原告
    鉅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承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24號原 告 鉅鑫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民正 被 告 承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873元(計算式:115,400+1,4 73=116,87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萬5,400元) 1 利息 8萬6,000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12月17日 (125/365) 5% 1,472.6元 小計 1,472.6元 合計 11萬6,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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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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