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楊金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楊金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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