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
- 原告
- 施漢宗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汶茜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敏即天虎企業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00元,應繳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