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60號
- 原告
- 名家裝潢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陳鷹揚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宗祐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敬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2人均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2人各應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名家裝潢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㈡原告陳鷹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