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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陳忠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克馬可工作室即許致瑋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萬9804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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