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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2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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