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林岳炫
- 當事人穗榮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穗榮包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7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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