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
- 原告
- 品翔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惠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