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80號
- 原告
-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周益煒
李新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如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