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林俊杰
- 當事人蔡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蔡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114年度司執字第56692號查扣之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93,384元 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3,384元,以上2項合併計算為186,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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