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
- 原告
- 九龍灣通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雍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1911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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