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
- 原告
- 董子瑩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蓉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珺宜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