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林明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29號原 告 林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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