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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29號

減少價金(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林明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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